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田建设系列管理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管护利用等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国债和专项债券资金、省级地方财政资金及引导社会资本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接省、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要优先选择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水利工程配套良好、产业规划落实好、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干部、群众积极性高且需求迫切的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实施;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连片规划项目,将任务落实到田间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建立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明确入库项目实施年度。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各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等。
第八条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地形地貌分区分类原则明确建设重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围绕“田、土、水、路、护、电、技、管”八个方面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变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地形平整区重点开展田块整治,实施土壤改良,建立健全农田灌排渠系,建设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形成田网、路网、渠网配套;山丘缓坡区重点建设缓坡梯田、实施土壤改良、配套灌溉渠系、修建田间道路、完善小型提灌设施。各类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同步开展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科技推广服务等。
(一)工程建设内容
1.田块整治工程。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实施土地整形、挖石扩地、削埂填平、小田并大田等田块整治工程,实现田块相对集中连片,田面规范平整,基本实现条田化。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改造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以田间机耕道路或固定沟渠为基准形成条田,条田面积宜在10亩以上,条田中划分若干格田,原则上每块格田长度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20m,呈正南北或东西走向,便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具备条件、有实际需要的项目区实施田块整治工程,原则上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10%,其中国债(专债)项目原则上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15%。
2.灌溉与排水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坝、小水渠等水利工程,保障2次以上关键生育期应急补灌。田间灌排工程配套率、完好率95%以上,运行良好,管理到位。田间排灌沟渠建设应根据农田灌溉及排涝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规模,并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和地方相关规范规定,不得进行农田灌溉和排涝需求以外的河道整治及排洪工程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和微喷灌等高效节水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灌溉自动化控制和信息化管理建设,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渠系布局合理,渠、涵、闸、下田坡道等渠系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实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涵)、管理方便。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应设置护栏及警示标志。水利措施投资可根据项目区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
3.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平面布局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与地形地貌、田块布局、耕作方式、排灌沟渠、项目区内外农村道路有机结合,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并尽量少占耕地。道路转弯处,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地点尽量采用较大的转弯半径,以利于车辆行驶;用地条件不允许,只能采用较小转弯半径时,应设置弯道超高。道路纵坡要充分考虑车辆行驶安全,尽量不采用陡坡,受地形条件限制必须采用连续陡坡的,要在两个陡坡间设置缓和坡段。在现有道路基础上改造的田间道路,要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雨晴通行能力。路基、路面排水设施应与沿线农田排灌系统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合理配套农机下田坡道、桥涵、错车道和末端掉头点等附属设施,提高农机作业便捷度。在通过沟渠时应设置农桥(涵),在有安全隐患的地点,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倡导建设生态型田间道路。机耕路路面净宽不少于3m、不超过6m,高出田面0.3—0.5m。生产道路路面净宽不少于2m,不超过3m,高出田面0.2—0.4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路面可适当放宽。田间道路投资可根据项目区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投资不高于总投资的40%,其中国债(专债)项目原则上投资不高于总投资的35%。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坡面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等。各地可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投资。
5.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等。各地可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农田输配电工程建设和投资。
6.耕地进出平衡相关措施。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情况,按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落实项目内占永农的耕地指标,满足占补平衡的相关要求。
(二)农田地力提升及科技配套与运用
1.农田地力提升。科学设立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和耕地质量调查点,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变化情况。通过各种措施,达到土壤有效耕作层厚度应大于20cm,土壤有机质含量不低于20g/kg。耕地质量平均等级4.55以上。原则上耕地质量提升措施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10%或覆盖率不低于总规划面积的90%,其中国债(专债)项目耕地质量提升措施投资不高于总投资的8%。
2.科技配套与运用。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绿色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运用,推广良种良法、科学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农业科技,科学施肥施药技术基本全覆盖,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分区域推广运用水肥药一体化及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气象信息等信息技术。在项目区开展适当的农业科技培训。原则上农业科技配套与运用措施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综合审定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原则确定拟建区域,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拟建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后,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初步设计初审工作专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予以实施。
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农田地力提升、科技配套与运用等建设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配合完成。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林(草)堪单位,由项目实施乡镇(街道)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农田地力提升、科技配套与运用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确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完工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工程,如蓄水池(塘堰)、拦河坝、渠道、提灌(泵)站等建筑,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区域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组成的验收组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建设任务;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明确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制度和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涉及项目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准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并将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建设内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乡镇(街道)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等费用付款委托协议,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拨付。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监理单位核定工程量清单后,向项目乡镇(街道)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拨付。项目竣工后资金拨付不得高于总工程量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审定造价,在预留规定比例(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规定程序结清工程款。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的建设内容,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审定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设立项目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专账,县农业农村局和实施项目的乡镇(街道)要加强资金报账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及服务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结转结余资金可以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内控、项目监理、监督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建后管护等,推动形成相互支撑、衔接顺畅、配合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监督”工作格局。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受乡镇(街道)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管理,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度高的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和建后管护等积极性,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位的模式,吸纳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参与项目管护,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及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县级审计部门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结算审计、决算审计可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停止资金拨付,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结合罗平实际,制定罗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分类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