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县教育体育局
  • 罗政办发〔2024〕7号
  • 2024-04-05 11: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结合罗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省有关营养改善计划文件精神,加强供餐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着力防范化解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持续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不断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实施范围及执行标准

为持续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成果,按中央统一要求,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罗平县为国家计划地区,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00天计算(以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实施范围为除县城区九龙小学、振兴小学、东屏小学、新村小学、西关小学、腊峰小学、罗雄小学外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三、供餐形式及管理

(一)全面推进食堂供餐。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规模较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实行集中就餐的学校,应确保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坐用餐实际需要。

(二)规范学校供餐形式。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经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方式供应营养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地区和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实现供应完整午餐。寄宿制学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全部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

(三)精准申报受益对象。实施学校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供餐天数等信息。强化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转学、休学等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监管。严禁虚报、漏报、瞒报学生人数,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

四、加强食品安全及食堂管理

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加强入库出库管理。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四)加强食品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五)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五、加强资金使用及监理

县财政局、教体局、各学校应严格按照《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及时会同教体局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指标下达到各学校;县教体局要指导督促各学校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各学校要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

(一)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支出结余管理。严禁将营养膳食等学生资助类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区学校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支出学校聘用人员等方面,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原因导致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出现的结余结转,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执行,县财政局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做好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加强部门联合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要开展定期审计,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常规审计范围每年开展审计。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六、营养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

(一)开展营养健康宣教。县卫健局按照《学生餐营养指南》相关业务内容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专业人员培训。县教体局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县卫健局、县教体局要充分利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时间节点,组织学校广泛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活动,培养中小学生养成不偏食、不挑食的健康饮食习惯。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的各项职责,将营养与健康教育、食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内容,宣传贯彻《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22)》,培养学生合理膳食的健康生活方式。落实《曲靖市学校食堂制止餐饮浪费指引》营造珍惜食物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县卫健局应会同县教育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方案,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监测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学校按期开展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学校和学生的相关调查和检测,确保调查结果准确、真实、可靠,切实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健康和生长发育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和膳食指导,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学生营养相关政策、缩小城乡差距提供科学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学校要依据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并报县教体局备案。学校操作方案应明确本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形式、供餐食品、供餐食谱等,同时完善食堂管理、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落实地方政府支出责任。要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他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一是加大食堂建设改造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不断改善厨具餐具等基本条件。对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加大食堂建设改造资金投入,保障逐步实现食堂供餐。二是统筹解决食堂从业人员待遇等开支。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三是适当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三)完善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及商品询价定价机制。一是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完整的午餐(热食)实行“5+X”二是县发改局应会同县教育局指导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合理确定伙食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三是县发改局牵头做好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会同县教育局指导本地区学校根据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及时调整商品定价。

(四)完善食材供应企业准入退出机制。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罗平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明确供餐企业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并对供餐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学校对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县政府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督导考核重点内容,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调度督导检查制度,通过定期调度、处理通报、督查督办、集体约谈、专项审计、限期整改等办法措施,持续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六)规范管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进一步规范管理、妥善保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形成有效的学校食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档案管理负主要责任,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档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档案以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原材料采购及仓库管理、供餐记录、公示资料、食品留样管理和问卷调查七个项目分年、按项目整理归档,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列装存放,档案盒有统一标签,盒内有卷内目录、卷内档案资料。

 

附件:1.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2.罗平县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价格监测委员会

3.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4.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

管理办法

 

 

 

 

 

 

 

 

 

 

 

 

 

 

 

 


附件1

 

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工作的领导,强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现调整罗平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丁宪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国志  县政府副县长

 员:吴盛弢  县教局长

陈亚斌  县财政局长

梁代林  县市场监管局长

   县发改局长

王玉林  县农业农村局长

   县卫健局长

   县审计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吴盛弢同志兼任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发生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教体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县发改局: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三)县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县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附件2

 

罗平县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价格监测委员会

 

持续抓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决策、监管机制及综合评议工作,充分掌握米、面粮食、蔬菜、食用油、肉禽蛋奶等食材市场行情确保供应至学校食堂的食材价格公平、公正、公开,经罗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罗平县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价格监测委员会。现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任:朱    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周郁兰  县政府办督查员

吴盛弢  县教体局长

   县发改局长

任:张    县教体局副局长

          邓正奎  县国动办专职副主任

罗富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红英  工信商科局长

   员:涂留春  教体局后勤科科长

杨建国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科副科长

   工信商科局市场商贸服务科科长

蔡晓霖  县发改局价格调控监测科科长

罗平县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价格监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长谢钊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动办专职副主任邓正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价格监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材供应企业供货价与本地市场同期价格进行比对研究提出食材供应企业供货价格的合理区间,正确引导食材供应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食材。罗平县学校食堂食材供价格监测委员会人员如发生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食材价格监测方式及时间

根据罗平县公办学校食堂的食材采购需求,食材价格监测工作原则上每月月底开展1次市场价格监测(寒暑假除外如遇特殊情况,询价及评议时间另行通知在市场价格波动较的情况下,经与供应商、学校协商后进行不定期市场调查每次询价原则上不少于2个大型菜市场和1个大型超市,参与调查人员由价格监测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可邀请学校相关人员参与。

三、价格监测程序

)市场调查与分析:价格监测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全面掌握全县学校营养餐供餐市场情况。

)市场调查和报价:价格监测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场调查活动,调查前由供应商提供学校当期所需食材品种、质量标准、规格明细表,价格监测小组根据其提供的食材品种到罗平县各大超市、大型菜市场等地按规格要求进行询价,做到询价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价格评估与建议: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估和比较,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和学校营养餐需求,提出食材供应价格的合理范围和建议作为罗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配送指导价的重要依据。

四、价格监测结果运用

罗平县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价格监测委员办公室,每月梳理汇总价格监测结果,及时印发到相关供餐企业和学校,督促供餐企业按照价格监测结果合理定价,杜绝高加价问题发生。县教体局、县发改局要认真对照价格监测结果,精准比对供餐(食材)企业供应价格,对出现高出同期市场价格供应食材的企业及时约谈,并责令作出价格调整;对屡教不改、屡改屡犯长期存在高加价的企业要及时终止供应协议,停止供餐(食材)。县教体局要认真督促非集中供餐(食材)的学校认真对照价格监测结果及时比对食材供应价格,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附件3

 

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曲财教〔202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 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罗平县为国家计划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分配数据,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教育体育局及各学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县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按国家、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

第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制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每次安排资金时,及时将资金额度分配到各学校,督促各学校快速、准确录入支付信息。

第十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收到县教育体育局分配的资金额度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录入支付信息,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相关科室核准通过后,及时向开户银行发送支付信息,确保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顺利支付。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国库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食材供应商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约情况,由国库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供餐企业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托餐协议及履约情况,由国库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供餐个人或家庭。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学校要设立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台账,进行明细核算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原因导致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出现的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学校的结转资金,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县级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口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适合本县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县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各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县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严防套取、冒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安排专(兼)职学生信息管理人员,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准确上报受益学生信息。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堂(伙房)食材采购、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食堂(伙房)账与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实行分账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学校食堂(伙房)收支状况。

(三)按照县教育体育局分配的资金额度食材供应商或供餐单位提供的信息、单据,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快速、准确录入支付申请,报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

(四)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在本单位工作职责内进行日常监督。县财政局对各学校上报的支付信息进行仔细审核,符合支付要求的,及时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支付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县教体局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作为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各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日常监管,及时、完整、准确上报各种数据信息,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第二十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管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符合相关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含寄宿制学校食堂早、晚餐)。实行购买劳务服务的食堂,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严禁学校食堂超范围向其他学校配餐。《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食堂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包括功能布局、食品加工流程、设施设备配置等)时,其建设方案图纸应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食品处理区的功能布局、食品加工流程和设施设备配置等不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校要全面履行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建立并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餐记录。积极推进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研究反馈。

第八条  学校要成立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推动校园营养与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科普,加强膳食指导,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供应情况,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目标,合理制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同时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专业人员,对学校供餐食谱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十  学校食堂应当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  县人民政府按就餐学生数不低于1001的比例配齐食堂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学校配置1名食堂从业人员,将食堂用工工资待遇等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食堂用工平均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加强对食堂用工统筹规范管理,积极推行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第十  学校要加强学生午间看护,妥善安排午间看护教师和值班领导。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每学期要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学习,并进行知识测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风险管控能力,每人每年接受培训累计不得少于20小时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体检不合格、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严禁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  学校要根据学生就餐规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精准建立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第十  学校应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材采购

第十  各地要严格规范招标采购程序,涉及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  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定并落实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采购办法,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的集中统一采购。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控,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规模较小的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商。

十九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采购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入库前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索取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供应方提供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供应凭证和相关文件,按要求进行台账登记。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验收制度。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如实准确记录原料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  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新鲜荤素菜采购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健康营养、食品安全。不得以冷冻速食、加工肉制品替代鲜肉。不得截留挪用当日配送的营养改善计划食材。

第二十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七)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

第二十  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堂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制度和供货商评议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食品贮存和加工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类存放,做到生熟分开、荤蔬分开。食品库房不得存放非食材类物品。严禁有毒有害类物品进入学校食堂。

第二十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应设置出入库台账,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购先用。规范填写出入库登记表,保障食材使用的合理性和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功能间制度及从业人员操作须知等;备餐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二十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加强餐用具清洗与消毒管理。定岗到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二十九  学校食堂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面无污渍。

第三十条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第三十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切实保障食堂用水及饮水安全。

第三十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

第六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  各学校要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供餐标准和配餐方案,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定时、定量供给,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积极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引导学生科学营养就餐。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制定每周带量食谱、每日带量带价食谱,并及时公示。县学生营养办应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学校带量带价食谱及公示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就餐管理。陪餐领导要提前到达餐厅,指导做好开餐准备。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餐厅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洗手液,严格执行餐前洗手。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要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三十九条  加强餐厅文化建设。学校餐厅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光盘行动等宣传材料。持续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学校食堂要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营养改善膳食资金应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要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膳食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三条  县教体局和学校要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防止虚报冒领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加强资金统筹使用。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五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膳食补助资金。

第四十七条  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食堂的结余款项要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原材料采购,配餐标准、带量带价食谱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设立校长信箱,公示投诉电话,畅通反映渠道,虚心听取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六)积极开展师生心理疏导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心理干预。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将学校食堂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考核。

第五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学校食堂的财务列为必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两级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反映学校食堂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十条  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的基础上,实现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互联网化、智能化、数字化、可视化,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营养搭配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

(四)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餐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4)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5)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6)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7)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十四条  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停止供餐联会议制度,若出现以上情况应立即停止供餐由教育、市场监管、供餐协议主体、供餐学校召开联会议,以会议决定供餐协议主体停止供餐。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指导意见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解读《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