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是国防力量的重要补充,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民族安全的可靠力量。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处在中流击水、不进则退的关键阶段,能否解决好退役军人安置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关系到部队的军心士气,关系到适龄青年的入伍热情,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改革强军战略能否落实落细,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
一、安置对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安置方式和条件
(一)安置方式
根据《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二)安置条件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8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措施
(一)就业创业。依据《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云政发〔2020〕32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优化创业环境、持续加大政府扶持就业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特殊优待落实。
(二)安置岗位。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规定,采取预留岗位、先进后出,提供充足、优质岗位,确保“质量安置”。县级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不低于当地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总人数,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县市区)的岗位。
(三)安置待遇。依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允许选择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安置,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助;依据《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高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曲财社〔2021〕144号)要求,按照4500元/人/年的标准计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规定,符合政府安排条件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当年费率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足额交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交纳;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生活补助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2021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41号)精神,各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享受所在企业正式员工同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退出消防员军龄与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接收单位应当自安置介绍信开出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自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