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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罗平县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19 14:43  来源: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服务企业群众的理念,进一步解决行政区域内既有合法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罗平县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121917:00前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74-8218787)。

 

附件:《罗平县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19



罗平县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平县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必须由改造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设计依据。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后应当能满足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情形,无需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1.申报单位持有合法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商业类型的商业、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科研除外)建筑内部的功能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业服务、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美容、宠物医院、(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独立占地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为其他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整合或互换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行政办公、科研用地,在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调整的。

5.为有效盘活存量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上建筑除外),使用功能调整为商业服务、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培训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研发设计、(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 以下情形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可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

1.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改为住宅的;

2.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的;

3.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物业管理、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

4.改变使用功能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5.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6.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7.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能满足排污、噪音、油烟等要求的。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按原审批规划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出具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也可书面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予以明确。  

第八条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会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十条 本办法由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罗平县自然资源局解释,特殊问题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规定事宜按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罗平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改变使用功能

现使用功能


原使用功能


工程简要说明

本项目为装修改造工程,本次装修改造范围:               ,装修面积:         

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诺:

1.场所所在建筑合法,并且已取得建筑主体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意见。

2.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后能满足结构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

3.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该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防火防烟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相关部门

(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主管部门等)意见





关于《罗平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罗平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鉴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能已由消防部门移交住建部门,功能变更手续成为办理消防审验的前置条件。解决行政区域内既有合法建筑,因经营转向等原因改变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验过程中,存在条例适用不明确、审批认定不顺畅等问题,本着有效盘活存量建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服务企业群众的理念,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县住建局拟定了该《管理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提供了更便捷的路径,将进一步激发罗平城市存量建筑发展活力,提升城市品质、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

三、主要内容

《罗平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对罗平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三旧”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无需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申请办理的和不予受理的事项的具体情形,规范了审批流程和时限,为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等项目发展提供有效便利。

四、核心内容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情形,无需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1.申报单位持有合法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商业类型的商业、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科研除外)建筑内部的功能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业服务、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美容、宠物医院、(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独立占地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为其他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整合或互换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行政办公、科研用地,在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调整的。

5.为有效盘活存量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上建筑除外),使用功能调整为商业服务、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培训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研发设计、(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 以下情形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可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

1.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改为住宅的;

2.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的;

3.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物业管理、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

4.改变使用功能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5.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6.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7.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能满足排污、噪音、油烟等要求的。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按原审批规划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出具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也可书面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