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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05 00:00  来源:罗平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区实际,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起草了《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12月417:00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联系人:周飞彦,联系电话:0874-8758746,邮箱:1261233753@qq.com)。

 

 

附件: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罗平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115

 

 

 

 

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罗平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在园区投资的工业、地产项目、商业、仓储、物流、科研、金融、担保、保险、咨询、电子商务等项目。

第二条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减少、简化审批环节和程序,为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最有效的保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运行进行依法管理,督促企业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条款。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三条 聚焦重点产业招商。围绕省委、省政府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要求,依托资源禀赋、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聚焦生物资源加工、水晶、电子信息、汽摩配等产业,谋划引进龙头企业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第四条  严格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关。以园区产业发展为导向,突出产业集聚效应,引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竞争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布局、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用地等方面要求,并在我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及缴纳税金。重点引入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原则上新引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工业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入驻标准化厂房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平方米,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平方米。

第五条 准入研判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 

产业背景分析。分析项目所属产业的市场前景、发展趋势、竞争格局等。 

环境承载力分析。全面评估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承载力的影响,是否符合生态环境要求。

要素保障分析。分析项目实施所需用地、用能、用水等方面情况。

经济效益分析。预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年产值、收益率等经济指标。 

技术可行性分析。评估项目所需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等。

社会效益分析。评估项目对我县就业、税收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条 研判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项目方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特大项目需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准入研判流程 

(一)项目初审评估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接收项目方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项目情况进行内部初审,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发改、工信、投促等部门参加,根据拟建项目性质、内容,对意向入园项目进行考察,并依据考察结果形成《项目考察报告书》。 

)项目审。负责对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合规性进行审。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环保、财政、林草、水务、投促、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投资者、项目申请报告书、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财政贡献、产出比、配套要求、土地供应情况、能耗要求、工艺技术以及产业政策等作评估审核,对项目可行性、风险开展研究论证。 根据考察报告结果和相关意见,形成项目协议书初稿,经司法部门或单位法务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项目专题会及签约。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项目投资协议,再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重特大项目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县委常委会最终审定,通过后实施签约。 

)项目跟踪。项目签约后,实施项目“招引管家”与项目“落地管家”双重服务机制明确县级领导、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员负责项目推进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顺利推进。 

第八条 准入研判机制与监督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分享项目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在项目准入研判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及时向项目方进行预警,提醒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研判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研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不建议准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作为禁止准入的项目。实施期间上述目录进行项目范围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罗平县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三)国家、省和曲靖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第三章  项目落地及推进

 

第十条  推行签约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做好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强化承接项目能力,围绕项目开工前期、落地建设、竣工投产三个时间节点,全力加快推进签约项目建设加强县级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强化要素保障,加快项目落地进度。适时召开协调推进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提升招商项目落地实效。强化结果导向,更加注重招商引资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入库率和固定资产投资贡献度。

第十二条 实行招商项目合同制管理。在合同(协议)中设置科学合理的条款,对双方承诺的合作条件和服务内容实现双向承诺和双向制约,避免出现只圈占资源、未按协议足额投资、开工即停工等现象。对于不履行项目合同、逾期开工、慢建久拖的项目,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无法推进乃至停止的项目,应及时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三条 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月跟踪,总结推广经验和查找负面典型。对主动服务意识欠缺、工作不力导致议定事项落实不到位及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问题久拖不决的,将进行通报。

 

  项目退出

 

第十四条 应实施项目退出的情形

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该行业、技术已明显落后社会发展水平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协议签署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

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项目供地后,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满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开工的,列入退出范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行项目退出。如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条件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处置。

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项目已动工建设,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和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的,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完成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如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投资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部分投产项目。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经督办无效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构成土地闲置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置。

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或安全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保评审批复或安全生产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由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投资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已全部投产但低效项目。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但经济指标、税收贡献、技术水平等未达到相关管理规定或项目投资协议的要求,按项目投资协议启动退出机制。

其他情形项目土建部分竣工后,6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协议,或一年内未投产的;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2年,或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

对列入退出范围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项目退出:

约谈。由协议签订部门(单位)牵头,先行约谈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明确项目列入退出范围的具体事实,项目投资方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约谈单位。

整改。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间定期向约谈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提醒。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给予书面提醒,提醒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内仍未作出有效整改的,将采取退出处理。

评判。经提醒无效的项目,涉嫌土地闲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其他的由协议签订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评判依据包含但不限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评判结果上报县政府审定。

清退。符合上述退出情形或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实施项目退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履行或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云南省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区实际,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起草了《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制度框架体系

《管理办法》从总则、项目准入项目落地及推进项目退出附则5个方面共18条对云南罗平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作出的纲领性制度设计和安排。

四、核心内容

1.第四条  严格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关。以园区产业发展为导向,突出产业集聚效应,引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竞争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布局、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用地等方面要求,并在我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及缴纳税金。重点引入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原则上新引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工业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入驻标准化厂房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平方米,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平方米。

2. 第七条 准入研判流程 

(一)项目初审评估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接收项目方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项目情况进行内部初审,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发改、工信、投促等部门参加,根据拟建项目性质、内容,对意向入园项目进行考察,并依据考察结果形成《项目考察报告书》。 

)项目审。负责对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合规性进行审。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环保、财政、林草、水务、投促、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投资者、项目申请报告书、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财政贡献、产出比、配套要求、土地供应情况、能耗要求、工艺技术以及产业政策等作评估审核,对项目可行性、风险开展研究论证。 根据考察报告结果和相关意见,形成项目协议书初稿,经司法部门或单位法务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项目专题会及签约。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项目投资协议,再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重特大项目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县委常委会最终审定,通过后实施签约。 

)项目跟踪。项目签约后,实施项目“招引管家”与项目“落地管家”双重服务机制明确县级领导、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员负责项目推进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顺利推进。 

3.第十四条 应实施项目退出的情形

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该行业、技术已明显落后社会发展水平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协议签署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

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项目供地后,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满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开工的,列入退出范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行项目退出。如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条件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处置。

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项目已动工建设,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和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的,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完成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如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投资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部分投产项目。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经督办无效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构成土地闲置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置。

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或安全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保评审批复或安全生产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由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投资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已全部投产但低效项目。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但经济指标、税收贡献、技术水平等未达到相关管理规定或项目投资协议的要求,按项目投资协议启动退出机制。

其他情形项目土建部分竣工后,6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协议,或一年内未投产的;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2年,或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4.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

对列入退出范围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项目退出:

约谈。由协议签订部门(单位)牵头,先行约谈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明确项目列入退出范围的具体事实,项目投资方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约谈单位。

整改。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间定期向约谈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提醒。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罗平产业园区管委会给予书面提醒,提醒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内仍未作出有效整改的,将采取退出处理。

评判。经提醒无效的项目,涉嫌土地闲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其他的由协议签订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评判依据包含但不限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评判结果上报县政府审定。

清退。符合上述退出情形或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实施项目退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