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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平县土桥河、玉马小河部分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的公告

  • 罗平县水务局
  • 2026-06-11 15:32

为进一步做好罗平县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进行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有关技术标准,2020年罗平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完成了罗平县境内河流、渠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社会公告。

现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的新规要求,将罗平县土桥河、玉马小河部分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修改调整,经罗平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公告如下:

一、土桥河、玉马小河部分河段的调整

1、土桥河部分河段的调整:修订范围为里程K3+124至K3+433段及里程K4+054至K4+829段,修订结果符合《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要求。

2、玉马小河部分河段的调整:修订范围为里程k4+910至K5+826段,修订结果符合《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要求。

罗平县河道管理范围数据请到罗平县水务局查询,查询电话:0874-8212364。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一)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禁止损毁水工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和防汛水文设施;(三)禁止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打井、钻探、葬坟、非法开采砂(石)、挖筑水塘;(二)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河道安全的物体;(三)擅自围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线管;(四)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五)开沟、建窑;(六)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七)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八)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九)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十)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十一)炸鱼、开垦、砍伐林木;(十二)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十三)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特此公告

 

 

 

 

 

 

罗平县水务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