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公示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简政放权、便民惠民,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的范围
下放审批范围只针对林农个人采伐集体林地上林木权属为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申请采伐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二者满足其一)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新的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下放审批事项实施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下放审批事项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事项许可发证工作程序
受理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下放权限范围内的审批许可;二是审查提交的林木采伐申请表中是否明确采伐林木权属、起源、地类、森林类别、林种、树种、龄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类型、方式、株数、郁闭度及更新措施等内容;三是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明、采伐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或经申请人同意的微信、电子邮箱、短信等电子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予受理。
(一)伐前公示:按照《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森林采伐的面积、蓄积、树种、小地名等属性因子,实行乡、村委会、村小组三级公示管理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经办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
(三)发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后的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应当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书面告知林木采伐者须注意的事项。
(四)采伐档案保存及管理:采伐档案实行永久保存,必须安排专人做好采伐档案收集保存归档及管理工作。
五、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相关工作要求
(一)县行政审批局要负责做好下放审批事项业务指导和系统操作培训工作。
(二)县林草局要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落实伐后更新验收等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厘清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审批工作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林木采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应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和地点的宣传。要按照便民要求,统筹审批事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一站式办件,避免办事群众多头跑、往返跑。
(四)建立审管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末以书面函告的形式通过公文系统把审批数据推送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行政审批局。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