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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平县龙王庙水库部分管理范围调整的公告

  • 罗平县水务局
  • 2025-11-20 10:44

为进一步做好罗平县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水库进行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有关技术标准,罗平县组织对全县小二型以上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并于2021年12月23日在罗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平县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由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的需要,需对龙王庙水库的部分管理范围进行修改调整;根据有关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龙王庙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予以公告。若需查询,请到罗平县水务局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4—8212364。

一、龙王庙水库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水位高程1511.50m线以下范围;坝址区管理范围为现在实际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0.00m。

二、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三、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了执行保护范围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开沟、建窑;(二)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九)在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特此公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