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二季度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及政务新媒体运行检查情况的通报》(〔2025〕-097)要求,现将《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核心任务,通过精准摸排、规范流程、强化监管等举措,确保受灾群众在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安全温暖过冬、安心过节,切实提升受灾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政策依据。《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云应急〔2022〕56号)等文件。
三、救助对象
(一)救助范围: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涵盖因灾房屋倒塌受损、农作物减产绝收、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确定程序: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严格执行。受灾群众自行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提出;村(居)委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救助申报和审批,经民主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最终审批确定救助对象。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救助内容。主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解决吃饭、穿衣、取暖难题。
(二)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执行。具体执行时结合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救助程序与监督
(一)救助流程。接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分配方案,15日内将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分配的救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进一步完善冬春救助方案,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资金监督。从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之日起,各乡镇(街道)每隔3天要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救助人员台账建立情况,并向社会通报,直至资金全部发放落实到位。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人口一览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样检查,接受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
原文: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罗平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