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解读《罗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方案》

  • 罗平县人民政府
  • 2021-12-28 09:52

  一、文件出台背景

  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第3号令关于医药机构定点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罗平县也相应出台关于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文件对医药机构申报定点管理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评估程序、申报时间要求、评估内容、准入退出机制及医药机构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申报范围:文件对医药机构申报定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哪类医药机构才能申报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报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具体的申报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三)评估程序:医保局在审核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合格后,进行材料受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评估,并把现场评估结果报医保局定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分确定,评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四)准入退出机制:文件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具体条件,同时也规定了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解除)医保协议,取消医保定点。

  (五)医药机构日常管理:

  1.协议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每年须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当年度未签订协议前执行上年度协议。

  2.退出机制: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医药机构进行管理,出现违反协议的,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可以终止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关闭医保信息系统。主动申请退出的,经办机构及时解除医保协议,进行费用清算,关闭医保信息系统。

  3.及时变更信息: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重要信息变更,哪些属于一般信息变更,并具体规定了信息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时限。

  4.业务增减:医药机构申请业务减少或增加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应申请。

 

原文链接:罗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