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罗平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已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县人民政府同意,该《通告》已正式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起草背景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实现我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工作目标
全力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攻坚战,力争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实现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全县全年实行秸秆禁烧,并禁止将秸秆扔到河道、湖泊、沟渠等水域内或占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油菜、玉米、水稻、烟草、大豆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作物等。
(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地块、路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四)违反秸秆禁烧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草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焚烧秸秆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秸秆综合利用推行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可直接还田、田间堆放腐化沤肥等农业技术;同时,可在自家田边、地头预留空地或在村组指定区域临时集中堆放。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举报电话:0874-8212002、0874-8216039,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原文链接:《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