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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 |||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 |||
干部的任免及考察材料 | |||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 |||
人事处分决定 | |||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
2 | 内部事务信息 | 警务保障、装备被装管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十五条 |
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
3 |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 |||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
关于“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 |||
4 |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5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但没有定密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
6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案卷等政府信息。如询问笔录、证据资料、法律文书、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 ||
7 | 公安工作不宜公开的信息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力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 ||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刑事案件中影响未成年人名誉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
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
警务工作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8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处理,但行政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