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的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指实际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企业具体生产经营状况由各地与发改、生态环境、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2020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享受过2022年失业保险缓缴政策的企业,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稳岗返还。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三)返还方式。实行“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应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http://hrss.yn.gov.cn/jyj/,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发送短信、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告知符合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企业,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企业,应做好标识并告知年内仍可主动申领。如前期资金已发放完成,应在事后及时告知企业使用。
(四)返还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 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 2023 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
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及范围。在云南省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 (含12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 3次。
(二)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https:/hrss.yn.gov.cn/12333/xxcx.aspx)可查询验证。
(三)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申领,超过12个月的不予受理。
(四)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在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
(五)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 2023 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4号)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保障范围。2023年1月1日后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僵尸企业”不能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在审核企业资质时应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历年身份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
(二)申领条件及发放标准。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1500元/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参保人员所在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官网公布、发送短信、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主动告知。支持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和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于出现同一参保人的信息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可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获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可从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获取: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信息可从各地人社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企业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信息从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获取。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发放。
(三)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 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 2023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
四、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一)对象及范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和企业类型。
(二)政策标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
(三)处理方式。参保单位可在缴费时直接享受。
(四)执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
(五)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 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 2023 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8号)
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相关政策
(一)对象及范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符合启动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政策标准。按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处理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执行时间。达到条件启动。
(五)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 2023 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