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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2023年食品安全“红黑榜”(第十四期)

  • 罗平县市场监管局
  • 2023-07-10 10:59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引导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红黑榜”制度。现予以公布2023年第十四期“红黑榜”单:

 

一、腊山街道

红榜

1.罗平县潮派火锅店

2.罗平县振兴砂锅饭分店

3.罗平县野山珍楼阁餐厅

4.小马同学清真早餐店

黑榜

1.罗平县建民火锅店

2.罗平县富乐法本黑山羊餐馆

 

红 榜

1.罗平县潮派火锅店

地址:罗平县方圆荟商业广场三楼

上榜理由:1.就餐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食材新鲜干净;2.厨房天花板、墙壁、操作台、地板干净无油渍;3.严格落实“门前五包”。

  

 

2.罗平县振兴砂锅饭分店

地址:振兴东街方圆荟天桥旁

上榜理由:1.就餐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2.厨房天花板、墙壁、操作台、地板干净无油渍;3.明码标价,公益广告设置到位,食材新鲜干净并分类摆放;4.严格落实“门前五包”,餐厅门口、门头干净卫生。


 

3.罗平县野山珍楼阁餐厅

地址:罗平县双洞路万兴隆公司对面

上榜理由:1.就餐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食材新鲜干净;2.厨房天花板、墙壁、操作台、地板干净无油渍;3严格落实门前五包,餐厅门口、门头干净卫生。


 

4.小马同学清真早餐店

地址:观音街锌厂住宿区旁

上榜理由:1.就餐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2.厨房天花板、墙壁、操作台、地板干净无油渍;3.做到明码标价,依法公示从业许可信息;4.严格落实“门前五包”,餐厅门口、门头干净卫生。


 

 


 

黑 榜

1.黑板罗平县建民火锅店(责令整改)

地址:罗雄路与鲁布革大道交叉路口锦绣城旁

上榜理由:1.未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三防设施不到位,物品摆放混乱;3.“门前五包”落实不到位。


 

 

2.罗平县富乐法本黑山羊餐馆(责令整改)

地址:鲁布革大道小商品市场内

上榜理由:1.未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物品摆放混乱,环境脏、乱、差;3.“门前五包”落实不到位,门头门前脏污。


 

 

二、老厂乡

 

红  榜

 

1.罗平县柳树脚鱼庄

2.罗平县邑阳便利店

 

黑  榜

1.罗平县九龙街道阿鲁乡村牛羊肉馆

2.罗平县九龙街道迎滨客餐厅

3.罗平县小群超市

 

红 榜

1.罗平县柳树脚鱼庄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江边居委会排灌站

上榜理由:1.证照信息依法公示,后厨整洁合规;2.就餐场所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3.“门前五包”落实到位,门前卫生干净整洁。

 

 

 

 

2.罗平县邑阳便利店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江边居委会长家湾公路边

上榜理由:1.“门前五包”落实到位,门前卫生干净整洁;2.物品分区分类摆放整齐;3.经营场所干净整洁。

 

 

 

 

黑 榜

1.罗平县九龙街道阿鲁乡村牛羊肉馆(责令整改)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黄泥居委会阿鲁街

上榜理由:1.食品存放未按要求分区分类设置;2.厨房卫生脏、乱、差;3.物品摆放杂乱;4.“门前五包”落实不到位,门前卫生差,物品乱堆乱放、有污水、有垃圾。


 

 

2.罗平县九龙街道迎滨客餐厅(责令整改)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黄泥居委会阿鲁街

上榜理由:1.食品存放未按要求分区分类设置;2.厨房卫生脏、乱、差;3.物品摆放杂乱;4.“门前五包”落实不到位,门前卫生差,物品乱放、有垃圾。

 

 

 

3.罗平县小群超市(责令整改)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黄泥居委会阿鲁街

上榜理由:1.部分食品未按要求离墙离地存放;2.食品存放未按要求分区分类设置,部分食品与非食品混放;3.“门前五包”落实不到位,门前卫生差,物品乱堆乱放、有污水、有垃圾。

 

 

以上黑榜店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特别提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移出“黑榜”。被列入红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复查过程中未达到红榜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红黑榜就像一面镜子让每一位从业者能看到自己不足,明确整改的方向。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饮食时要更加关注饮食卫生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