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罗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2.《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
3.《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办发〔2017〕51号)。
2023年5月,为起草《罗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国家、省相关文件,了解县有关法律顾问管理方面的文件内容;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几轮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定由司法局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第二章聘任:明确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及聘任时限以及聘请的法律顾问需具备的条件。
(三)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方式:明确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及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四)第四章权力与义务:明确法律顾问享有书面建议等相关权力,同时应履行保守秘密、公正履职等相应义务。
(五)第五章考核与解聘:明确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另规定了法律顾问解聘的相关条件。
(六)第六章工作保障:明确聘任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服务,建立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等。
(七)第七章附则:各单位可聘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具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文链接:《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