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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涉农补贴

罗平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布时间:2026-06-18 15:10 来源:罗平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302

1.补贴资金:5551.00万元(中央资金);

2.补贴面积:1350554.36亩(全县);

3.补贴标准:41.10元/亩(全县统一标准);

4.补贴对象:对于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集体未承包到户和国有农场企业的土地,原则上为拥有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乡镇(街道)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5.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以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村集体未承包到户和国有农场企业的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面积为补贴依据。补贴面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耕地用途变更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形;

6.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的9种情形: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国有农场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严格管控类(严重污染)耕地中,种植食用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罗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