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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罗平县民政局
  • 2026-03-31 08:50

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开展全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630日前经罗平县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25年度的年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531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三、年检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检方式。年检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填报审核(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有关年检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于2026430日前提交、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于2026531日前提交),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6430日前由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网上初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脱钩后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教育体育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体育类社会组织年检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监管、年度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访查处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给予相应年检结论。

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年检工作流程。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具体填报步骤见年检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重大活动报备视为未开展业务活动)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5)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履行本职务期间被刑事处罚的;

17)未按时完成年检材料补正或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年检审查意见书)的;

18)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19)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2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章程规定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重大活动报备视为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15)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16)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7)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年检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如实填报上传年检有关材料,确保年度检查报告精准,不错报、不漏项。所有参检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2026531日前完成线上提交工作,接受年检。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年检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罗平县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公告发布后及时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罗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科(民政局二楼加盖年检印鉴。

(五)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各有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虚假填报和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年检问题,请及时与罗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系统工程师联系咨询。

罗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08748225429

年检技术支持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朱老师,0871—65739980

 

附件:1.年检填报指南.doc

      2.行业协会商会行业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模板.doc


 

 

                               

罗平县民政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