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罗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科技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罗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县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曲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罗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本预案适用于罗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成立罗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商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能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罗平武警中队、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市、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874-8223019。
县政府办: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联动处置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承保机构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监督承保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县发改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完成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教体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商科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协调通讯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通讯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县能源局:指导灾区工业企业(煤矿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行业及时开展灾区电力抢险、应急供电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受灾地区就业帮扶政策,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房屋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运力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抚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镇(街道)各单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监督检查;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队伍抢险救灾和火灾扑救工作。
罗平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指挥部成立抢险救灾8个工作组:
(1)生活救助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协调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
(2)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工信商科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能源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健局牵头,县工信商科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工信商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能源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县工信商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厂房、学校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受灾地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乡镇(街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灾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因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本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乡镇(街道)应迅速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8:30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报。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
(5)县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3)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指挥部迅速落实省、市、县有关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直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助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协调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救治防疫组组织医务人员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相关单位、企业技术人员指导企业恢复生产。
接收捐赠组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接受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有指定意向的,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发放;无指定意向的,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协调交通、发改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9)申请国家、省、市对我县的支持。
(10)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6)县公安、民政、卫健、住建、水务、应急、教体等单位协助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助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所,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县人武部、罗平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大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6)县人武部、罗平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大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卫健局指导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根据需要,向受灾乡镇(街道)调拨救灾物资。
(4)争取省、市应急救灾资金、物资支持。
(5)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管理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资金等需求。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物资申请需求,及时拨付、调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受灾乡镇(街道)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款物。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的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兑付到位。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灾后恢复重建要优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对申请使用农危改资金的,房屋设计要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审批部门应指导属地采取工程防治措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并验收合格,确保安全。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灾情预测和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上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划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县发改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支持。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格。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加快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本级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准确掌握县级、乡镇(街道)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精准调运。
县工信商科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县指挥部要配备完善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县、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发改、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并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充分运用国家自然灾害普查成果;管好用好气象灾害、山洪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系统,确保预警叫应直达村组一线。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组织县直重点单位、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等相关人员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专业培训,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自然灾害特点,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提升各层级、各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罗政办发〔2022〕34号)中《罗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