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 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23〕34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年龄范围。罗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0-1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二、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家庭范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 〕52号),经济困难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原则上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等。此认定范围从2023年7月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可追溯、可倒查”的原则,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五类经济困难家庭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进行信息比对核实。
(一)审批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残疾儿童2张1寸彩色照片、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或评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审核: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罗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残联)与乡镇(街道)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对救助对象家庭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提供签字盖章的信息比对佐证材料,在信息比对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残联)收集好所需材料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进行信息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由康复机构在审批表鉴定意见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并签字盖章,一份康复机构存入残疾儿童档案、一份送回县残联留存备查,县残联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数据库。
3.救助: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制定康复服务内容、计划和康复评估,并填写《罗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会同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填写《罗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结算表》,经县残联审核后,按照协议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个人自付部分超出救助标准的按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付部分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结算。
四、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自2023年7月起,由县残联于当年10月1日前,将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的救助对象数量及所需资金,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结余,由县承担的下差部分资金等情况报市残联、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救助对象数量及所需资金、各级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补助资金下差部分资金按照市级财政承担 30%、县级财政承担70%的比例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部门网站等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规范康复机构管理。县残联牵头,联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指导定点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
六、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政策宣传,进一步增强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政策知晓度,实现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救助有效衔接,准确掌握救助对象范围、内容、标准和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罗政发〔2019〕32号)、《罗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罗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罗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罗残发〔2020〕4号)与本通知中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