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商科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罗平县支行: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结合罗平县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际,罗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罗政办发〔2011〕19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罗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罗平县委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罗发〔2018〕42号)、《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农产办〔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罗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罗平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通过土地流转、合同订单、劳动用工、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业提质增效、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罗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主营产品主导地位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形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五条凡申报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罗平县内农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型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无涉及税费缴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企业应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企业近3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2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与农户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县内领先水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二)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有特色、有优势、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纳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1.能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进农村,农产品和劳动力出农村,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主要产品特色明显,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省、市级以上部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对外贸易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出口贸易40万美元以上,或连续三年出口创汇增长幅度达10%以上的,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4.企业在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创新性的项目。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由其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企业税收情况由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农经部门或产业扶贫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后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盖章后,上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认定程序。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形成考评意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确定拟认定名单,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发文认定,颁发罗平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并列入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监测办法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在监测年度应按要求向县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测评估表和定期监测表。
2.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标准审定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但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回报率、负债率等个别经营性指标未达标的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外存在2项经营性指标未达标的企业予以监测整改;对企业规模指标1项未达标或经营性指标2项以上未达标的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主动接受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临时需要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破产、关闭、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或不按要求报送监测、统计等有关材料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欺诈、偷逃税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
5.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认定和监测中涉及申报企业技术、商业等秘密的,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及申报材料上予以特别说明和注明,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罗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