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做好2023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51号)《关于做好2023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曲退役〔2023〕2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年度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妥善安置,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安置”的原则,全面完成2023年退役士兵移交安置任务。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按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序依次选岗进行岗位安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地方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安置,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退休与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专门成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周密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创新退役士兵教育管理和荣誉激励措施,扎实搞好光荣传统、党史学习、防间保密和安置政策等专题教育培训,增强退役士兵法纪意识和安全观念,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和程序,熟悉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现状等情况,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看待军旅生涯、正确看待新岗位,顺利实现由国防和军队建设骨干向经济社会建设骨干的转变。
(二)严格落实安置政策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市各项安置政策规定,努力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有利条件,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云政发〔2020〕32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优化创业环境、持续加大政府扶持就业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特殊优待落实,不断增强退役士兵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二是全力保障接收安置岗位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改革和《云南省“十四五”退役军人服务和保障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退役士兵实际需求和用人单位实际,进一步优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切实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建立统筹调剂安置任务机制,积极探索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岗位质量和使用率;严格落实《意见》规定,采取预留岗位、先进后出,提供充足、优质岗位,确保“质量安置”。
三是精准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待遇。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允许选择自谋职业,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允许选择灵活就业安置,按照《意见》规定办理一次性灵活就业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依据《关于提高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曲财社〔2021〕144号)要求,办理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待安排工作期生活补助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四是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接收安置单位应当自安置介绍信开出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自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享受所在企业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退出消防员军龄与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三)持续做好社会保险接续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按照《意见》、《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待安排工作期基本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1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一是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退役士兵以在部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退出消防员以所在单位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缴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三是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工资收入和退出消防员退出最后年度的工资收入。其中:工资收入高于参保地执行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靠前谋划、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有序有力推进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定安置计划,保障安置工作计划和岗位落实;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特别是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置任务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处分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附件:罗平县2023年县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岗位计划表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