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通〔2021〕18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罗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24号)、《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通知》(罗政办通〔2019〕34 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未安排“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或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l.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交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交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入数=Σ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三、征收时间
2021年9月-11月。
四、征收主体、方式及需要材料
(一)征收主体。保障金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统一使用税收票据。
(二)征收方式:
1.无残疾人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网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index.html;
2.有残疾人用工的用人单位(含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须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九龙大道172号)申报、交纳。并提供以下材料:(1)2020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人数;(2)202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信息;(3)《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三)享受暂免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须做减免申报。
(四)申报交纳如遇到问题,及时和所属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联系。
五、减免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50%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90%交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罗平县税务局及时足额申报交纳保障金。
(二)罗平县税务局各税源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按本文件要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缴费相关工作。有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用人单位(如县卫健局、县教体局),主管单位需负责通知督促下属单位按时限要求进行申报交纳。
(三)保障金征收期限为9-11月,不得缓缴。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缴渠道和时限,按时交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县税务局提供清单,由县财政局跟踪提醒,限期交纳;逾期仍拒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费期满,根据县税务局、县残联等单位综合反馈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通报。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