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通〔2021〕11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
2021年度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烟叶收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及省市对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罗平县境内的烟叶统一由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凭烟叶收购资格证按合同收购。各烟叶收购站(点)按合同收购本辖区内自产的烟叶,严禁跨区收购;烟叶收购站(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和价格进行收购。
二、烟农必须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组织生产,并按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交售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严禁跨站(点)交售,不得在集市上交易或转卖给非法经营者,违者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听劝告的,对其烟叶作没收处理。擅自将烟叶售卖给非法经营者的烟农,一律取消当年烟叶合同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签订烟叶合同。
三、除烟草部门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购烟叶。擅自收购烟叶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其他有效合法手续托运、自运烟叶的,依法没收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运人明知是烟叶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其他有效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运输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烟叶案值10%—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他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场所、仓库、交通工具、衡器、打包机等,违者依法没收全部烟叶、工具(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烟叶案值10%—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参与倒买倒卖烟叶或贩运烟叶的,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听劝告的,除对其烟叶作没收处理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罗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2021年7月25日起实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