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通〔2021〕10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审办发〔2018〕4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1〕1号)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文件
(一)《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罗平县审计局 罗平县财政局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净核减工程结算价款的处理和收缴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04〕24号)。
(二)《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罗政办发〔2003〕78号)。
(三)《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罗政办发〔2008〕3号)。
二、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自行或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对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把关。
(三)不再将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列入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领导小组或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审定征地拆迁费用、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工程结算、土地评审或其他超越审计法定职责的管理活动。
三、强化项目建设审计监督责任
(一)审计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要围绕审计署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审计“三个转变”要求,持续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着力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勇于揭露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质量安全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单位严肃处理,不断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反腐倡廉建设。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